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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工伤索赔要避免走弯路(1)

2012-08-22 
工伤索赔要避免走弯路

  据一项全国性的司法统计显示,仅2011年就至少有57%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因不知如何索赔而走过弯路,甚至许多人因四处碰壁最终竟回到了原点。

  那么,工伤索赔应怎样才能直接进入“快车道”呢?以下案例或许能给予启示。

  应弄清赔偿主体

  【案例】

  一家公司下设生产、销售、服务三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且均在同一大院内办公。2012年1月1日,刘芳应聘到大院内上班,负责仓库管理。谁知,次日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刘芳便被坍塌的材料砸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为获取工伤赔偿,刘芳将生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但生产公司却否认与刘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刘芳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当初就是被生产公司所雇,因此只好撤诉,转而起诉销售公司。但是销售公司的说法与生产公司如出一辙,无奈之下她又起诉了服务公司。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是谁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是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而本案中刘芳却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个分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与自己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必然会留下“踢皮球”的机会,导致维权受阻。事实上,她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赔偿,因为不管是哪一个分公司,都不能排除其隶属于公司,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法人应对其依法设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应弄清赔偿范围

  【案例】

  2012年2月2日,郭蓉在上班时突然被头顶掉落的钢管砸伤。此后虽经医治并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由于不知工伤赔偿具有哪些赔偿项目,也没有去打听,郭蓉要求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后,经人提醒再次前往索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接着,又去要求支付安装假肢费用。最后得知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遂再次提出了要求。本来可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竟分成四次,不仅自己疲惫不堪,有关单位也表示厌烦。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治疗工伤所需的规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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