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个人理解:不符合代理条件,参照权利转移不通知义务方,及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委托人or受托人)~~
7.赠与合同不履行的情形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个人理解:区别于赠与合同撤销~~
8.有关催告
(1)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5)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地役权人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个人理解:放一起了,比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