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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八)(1)

2012-08-18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1.孳息的转移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个人理解:注意交付时间约定不明时&所有权保留条款,与“交付”有关,与“所有权”无关~~

  2.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个人理解:很特殊,优先取得不错安置房屋,不受“不动产是否已登记”影响~~

  3.商品房买卖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个人理解:核心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注意几个数字~~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个人理解:实践合同、无息、逾期付息、4倍利息~~

  5.建设施工合同

  垫资与工程欠款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个人理解:约定垫资及利息,从约定利息(不超高);约定垫资不及利息,视为无息;未约定垫资及利息,可能付息,视工程欠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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