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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天然牛黄、麝香、白银、铜及铜基合金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方式 (1)免、退税(先征后退);(2)免、抵、退税。 1.免、退税(先征后退) 免征最后环节增值部分应纳税额,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2.免、抵、退税 “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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