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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七)(2)

2012-08-18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7.保证中的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个人理解:期限有区别,方式为连带~~

  8.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

  (3)有关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个人理解:第三点,之前没太注意到~~

  9.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③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随意,想怎样就怎样)

  ④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个人理解:有些像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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