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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六)(1)

2012-08-18 
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法定:只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准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个人理解:注意具体内容体现的是何原则,语义正确的选项未必符合题意。

  2.物权变动

  生效条件:

  不动产:登记生效(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动产: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个人理解:不动产项目,还需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3.浮动抵押

  书面协议: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浮动抵押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个人理解:“结晶”时点,为无法实现债权时~~

  4.拾得遗失物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个人理解:“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小时候有可能就给国家做过贡献啊~~

  5.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个人理解:两者无甚关联,但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好像都有点倒霉~~

  6.业主的界定

  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个人理解:注意主体,非与建设单位之间的买卖,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不能界定为业主。(张三卖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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