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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各章易忽略知识点查漏补缺(五)

2012-08-18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⑴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高管 不得兼职

  ⑵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董事、高管 不得同业兼职

  ⑶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注:参股不受限、独资企业无董事长)

  ⑷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绝对禁止)

  个人理解:监事绝对禁止,其他经同意可以(全资→履行出资人义务的机构 控/参股→股东会)

  2.重大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

  ⑴关于整体: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 (4+1)

  ⑵关于资金:增减资、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3)

  ⑶重大事务:投资、担保、转让、捐赠 (4)

  一般规定:

  ⑴一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自己决定

  ⑵重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关于整体—→本级政府报批

  关于资金、重大事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⑶一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关于整体、关于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重大事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⑷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关于整体—→本级政府报批

  关于资金、重大事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个人理解:一般参控股—→一般独资—→重要控股—→重要独资,管理逐级增强~~

  3.资产评估范围

  (1)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个人理解:这个点竟然错了两遍,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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