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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2年应届本科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通知(2)

2012-08-11 
天津市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通知

三、申请人现场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A4纸)两份。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A4纸)。

  (五)近期同一底片(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按照上述期限,完成网上申请以及向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申请,不再受理。

  (二)凡涉及申请人姓名、性别、户籍、民族、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相关证明3份及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籍迁至天津但尚未落户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因出国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现场审核的,受委托人除提交现场审核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出国护照复印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申请人因大学毕业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

  (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在天津司法行政网站上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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