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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四)(1)

2012-08-05 
商法案例分析

  16、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车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千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好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求权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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