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