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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证券《基础知识》考点——市场的自律管理(一)(1)

2012-08-04 
市场的自律管理(1)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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