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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合同法复习指导(三)(1)

2012-08-04 
合同法名词解释

  10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102、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103、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04、样品买卖: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105、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106、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107、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08、承诺适格: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109、违诺适格: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0、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1、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地诚实信用原则的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11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11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4、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115、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116、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

  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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