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2、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53、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4、合同权利让与:所谓合同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的移转,也就是合同权利主体的变更,作为债的转移中的一种主要的类型,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其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55、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法律制度中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56、违约过错原则:违约责任制度的归债原则又逐步发展成以严格现任原则为主在某些合同中再具体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57、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借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
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58、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9、借款合同的保证担证: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发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6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6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63、要约的撤回:就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64、拍卖:就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65、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66、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67、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68、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69、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70、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1、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72、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7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74、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7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