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7、不可抗力: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2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2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0、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的原则。
3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3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3、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34、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抵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35、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36、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8、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合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39、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40、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37、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41、技术合同:时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42、保管合同:也称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4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44、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5、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支付报酬的合同。
46、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7、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就同时丧失了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其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在法律上出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48、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生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49、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0、合同的解除权: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