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了解需要提供的资料 |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
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注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时,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注意时间规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15日内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
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1)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
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2)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
变更税务登记 |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2.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