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考试 > 会计职称 > 初级职称 >

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1)

2012-07-29 

  知识点三十五、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熟悉)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了解普通标准的住宅。注意:

  (1)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单项选择题

  ◎李某2011年3月转让其2007年1月购买的一处住房,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5万元,购入时价格30万元。本次转让中李某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A.0

  B.3

  C.4.5

  D.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