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庭与宣判
(1)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18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争议焦点的确定(21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法律||教育网
(3)开庭次数:(2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4)庭审笔录(24条):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律||教育网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第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第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第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5)宣判方式(27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需要定期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4、裁判文书的制作
3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