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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总结:简易程序(1)

2012-07-26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简易规定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法律||教育网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1、起诉与答辩

  (1)起诉方式。《简易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8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审理前准备:

  (1)当事人异议(1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先行调解案件(14条):第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第二、劳务合同纠纷;第三、交通事故法律||教育网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第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第五、合伙协议纠纷;第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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