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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刑法重点总结(4)

2012-07-19 

  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

  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

  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

  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加者定妨害公务罪)

  ★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 2、强奸罪 3、非法拘禁罪 4、绑架罪 5、拐买妇女、儿童罪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7、虐待罪 8、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聚众斗殴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实施的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这一点同上述第一情况完全一致)

  公职(官员)犯罪:

  (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

  ※总结:渎职犯罪中除了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其余都要并罚;可谓之:立法偏袒司法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表示,此类罪并罚不一定都是因为牵连犯,比如,杀害、伤害、强奸行为。

  ★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6)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7)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但要注意 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8)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9)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积极的一般预防,“胡萝卜加大棒”;

  ★特殊例外: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典中典型的转化犯立法例有: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性质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 收买后又出卖的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的方式,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妨害公务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6)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

  (7)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8)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

  (9)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税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则只能定抗税罪)

  (10)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1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①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②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①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②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包容犯现象 包容犯其实就是想像竞合犯,是理论错误,学艺不精的表现——韩友谊语。

  刑法典中典型的包容犯立法例有: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但是注意: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这是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

  (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 (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 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但请注意: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而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所以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中的强奸罪,但如果没有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不能单独包容强奸罪

  组织卖淫罪 ﹥﹥ 强迫卖淫罪 ﹥﹥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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