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以 免除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5.可以 减轻、免除
(1)在国外犯罪。虽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6.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犯罪预备
7.可以 从轻、减轻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犯罪未遂
(3)教唆未遂的
(4)自首的
(5)立功的
※从严处罚情节
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2)累犯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
②、资助恐怖活动罪 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
③、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
④、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特殊:即使没有此罪也不按共犯处理。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教唆行为但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教唆他人吸毒罪;
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妨害作证罪
★目的犯,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比较重要的归纳如下:
(1)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传播为目的)(第152条);
(2)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第175条);
(3)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第217条);
(4)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第239条);
(5)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第243条);
(6)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盗窃、抢劫、抢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第303条);
(8)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319条);
若为自己偷越国边境:此行为为偷越的预备行为
(9)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10)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第3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