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分 析
本案当事人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理由是:
一、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没有过错。旅游途中,应旅游者的要求,中途停车上厕所,导游的此行为并无不当。导游在停车后告知了厕所的具体位置,并将旅游者引导到厕所门口,已经履行了导游应尽的义务。周某下车后,并未按导游告知的具体位置和引导的路线上厕所,则是向厕所后面5米处拴狗的土堆走去,从而导致被狗咬伤的后果。
二、 本案中,周某被狗咬伤,纯属意外事故,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旅行社有义务进行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据旅游意外保险协议,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三、 被狗咬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狗的主人未有尽到管理的义务,致使周某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周某应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