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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10期(2)

2012-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十、在海关对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涉及的货物最终未发生实际进口的,企业应立即向北京海关预审价部门书面说明原因。上述情况多次发生的,海关可取消其申请资格。

  十一、海关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将通过递交《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预审价撤销通知单》,详见附件5)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企业可以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可以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十二、预审价结论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十三、经预审价的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各项资料。

  十四、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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