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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10期(1)

2012-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12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北京海关自即日起对相关进口货物实施价格预审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北京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预审价部门)申请预审价:

  (一)企业适用海关A类、AA类管理;

  (二)进口货物为一般贸易应税商品且属于《北京海关预审价适用进口商品范围》(附件1);

  (三)进口货物非公式定价商品;

  (四)买卖双方已签订进口合同;

  (五)货物进口口岸属于北京海关管辖。

  海关可结合关区实际进口情况,对使用预审价管理的商品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

  三、符合预审价条件的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北京海关预审价部门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附件2),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二)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商业单证的正本或复印件;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海关在审核企业预审价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补充材料。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积极提供。

  六、对于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北京海关预审价部门,海关将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的审核。

  七、对企业申请提交的价格预审核商品,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海关将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附件3)。

  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告知书》,附件4),企业应按照正常报关程序进口。

  八、《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且只能使用一次。

  《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如有特殊情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北京海关预审价部门同意后可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九、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北京海关预审价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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