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取名单的确定
1.考生的初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则该考生的初试为合格。
2.考生复试成绩未及格的,则该考生复试为不合格。凡复试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成绩未及格的,不予录取。
4.录取主要依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最后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则上实行末位淘汰。总成绩的计算公式:总成绩=全国统考初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40%+[专业复试成绩+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60%。
5.调剂考生复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排名情况,被我校确定为“待录取”的考生,应在接到待录取的通知当日到硕士研究生调剂系统里确认是否同意我校的“待录取”。待录取状态一旦设定考生和招生单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取消“待录取”状态。
6.若体检、政审中发现有不适合录取的考生,则由排名靠后的递补;
7.待录取的考生试卷,由考生向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提出书面调卷申请,若在我校规定时间内考生试卷仍未寄出或回函,则视该生为自动放弃录取,由排名靠后的递补。
八、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各复试小组对考生的复试成绩负责。
2.实行监督制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4.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三日内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投诉电话028-87351286,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在三日内进行复议,并将结果告知考生。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部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