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要按照城市(镇)规划进行建设,村庄整治和建设也应当如此,这也是2008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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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目前,我们应当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按照两条主线来开展工作:一条是发展生产、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以达到增收致富的目的;另一条是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对村庄进行整治,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现结合村庄现状及贵州省开展村庄整治的实践进行阐述,并针对当前在村庄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现状与省情
据建设部《村庄人居环境调查》显示:全国许多村庄存在五大隐患:一是饮水安全;二是因排水和生活垃圾而造成的环境隐患;三是因过境公路和无村庄道路而产生的交通隐患;四是因人畜混杂、消防、防洪、卫生防疫而引起的公共安全隐患;五是因无村庄建设规划而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隐患。
贵州省辖9个市(州、地)、88个县(市、区、特区)、691个建制镇,760个乡,19858个行政村,18万个自然村;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985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27元。人均耕地只有0.67亩;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差,农民收入水平低,增收渠道窄,文化素质低;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城镇化水平比全国低16.4个百分点,工业化水平比全国滞后10到18年,“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十分有限。总体来看,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乃至西部都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欠发达、欠开发”是贵州的基本省情。
贵州的村庄相当部分是依山或沿公路而建,基本没有规划,近几年一些有余钱的农民建的新房,“只见新房,不见新貌”;白瓷砖贴面的“火柴盒”房子随处可见,各地农村“千寨一面”,缺乏特色;涉及村庄整治内容的资金各自为政,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农村基础设施严重匮乏,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脚泥,垃圾遍地、污水横流;人畜混杂,臭气熏人等脏乱差现象突出。
贵州的实践及其效果
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决定采取非均衡推进的战略,首先选取风景名胜区内及其周边的村庄、城郊能够开展乡村旅游的村庄、主要公路及铁路沿线的村庄、“城中村”以及其他具有产业支撑、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村庄先行开展整治试点。
一是加强指导,着力搞好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下发《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编制村庄体系规划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整治规划在征得村民同意后方可开展整治工作;省级及各市(州、地)、县设计单位选派勘察设计骨干参与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并给予取费优惠;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人下乡村指导、各县(市、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以局领导带队的技术干部驻村具体指导;加大对村庄整治规划人员的培训力度;实行领导挂帅、单位挂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是由县级政府整合各上级部门涉及村庄整治的资金,实现群龙治水。采取“地方财政补贴一点,上级部门补助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村庄集体筹集一点,农民投工投劳一点”的方法,整合各方力量向试点村进行投入。省建设厅按每户1800~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县级政府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全面整合各部门的涉及村庄整治的改水、改厕、改圈、改灶、沼气池建设、进村路建设等各专项资金,优先向试点村庄倾斜,使试点工作做到完成一个,巩固一个。
三是因地制宜,注意体现民族特色及地方特点。为了加强整治过程中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保护,要求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具有本地民族及地方特色的4套以上农房图集,由省建设厅补助图集编制费用,承担全部印刷费用,免费送给农民参考。如遵义市实施 “坡屋面、小青瓦、穿斗柱、白粉墙、雕花窗”的黔北民居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从老百姓最急需、最关心的事情做起,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人翁作用。村庄整治工作的主体是农民。我们始终把群众最关心、最迫切希望解决的进村路、联户路、供水设施、排水沟渠、改厕、改灶、改圈等建设内容作为村庄整治的重点和突破口,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建议及思考
(一)村庄整治工作应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从政府现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技术力量的组成角度来看,推进农业产业建设的主要任务应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而大力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实现村容整洁的任务主要应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为宜,并应该作为一条原则坚持下来。从贵州省的情况来看,推进农业产业建设的任务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开展村庄整治的任务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这也是贵州省委、省政府对贵州省农业部门与建设部门各自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分析比较后在省级部门作出的一个选择。
(二)各级财政应分别设立村庄整治专项资金。
现各省(市、区)等都或多或少地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了部分村庄整治专项资金,而国家机关的一些相关部门以村庄整治的事权在地方为由,至今没有安排过村庄整治专项资金。就农村公共事业而言,确实安排有专项的通村公路、改水等专项补助资金,但村庄的整治或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联户路和入户路的建设、排水及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具有民族特点或地方特色建筑的整治保护、公厕建设、人畜分离设施的建设、防火防洪等防灾设施的建设等等,国家却没有一分钱的补助资金。
(三)应赋予县一级政府整合村庄整治资金的权力,实现“群龙治水”。
基于我国目前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分工现实情况及地方政府的投资取向,一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的涉及农村村庄整治的资金,但县一级政府只有服从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并予以实施,以致形成“好似都在投入,但无一处形成新貌”的情况。为此,必须赋予县一级政府整合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于农村公共事业及改善人居环境资金的权力,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达到“整治一处,见效一处,带动一方”的效果。
(四)村庄整治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之前,必须编制村庄整治规划。
城市(镇)要按照城市(镇)规划进行建设,村庄整治和建设也应当如此,这也是2008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具体要求。村庄在整治和建设之前,都应当编制操作性极强的规划用以指导村庄的整治和建设。但一段时间以来,各有关部门出于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纷纷加大了支持力度。在没有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的情况下,一时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各部门认为当前应当实施的工程建设;加上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为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而大兴土木,导致一些村庄“只见新房,不见新貌”,破坏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导致杂乱无章的低水平建设和视觉污染,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这在东部发达地区已得到了印证。因此,在进行村庄整治之前,必须由建设部门先行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并牵头予以指导实施,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五) 村庄整治工作应先试点后推开,尤其是西部地区不可一蹴而就。
目前,一些农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先富裕起来的农民收入增加后,急于建新房,我们应当如何正确引导?如何展开?要认真研究。 “新村运动”考察团的《韩国“新村运动”考察报告》指出:韩国是按照自立村(较好)、自助村(次之)、基础村(较差)的分法,对经济实力不同的村庄进行区分,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加以整治。借鉴国外的经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实力不同,广大农村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生活习惯,所以更应当在搞好村庄整治规划的情况下,根据财力分步实施,不可一蹴而就、急于求成,尤其是西部地区更应如此。
(六)要处理好少数民族聚居村庄的保护与整治的关系。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人文景观和纯朴的民风,保留着独特的民族特色和房屋建筑形式,房屋建筑材料一般以木、石结构为主,这在云、贵、川、藏等一些地区表现得较为突出。由于历史、经济、地理和生活习惯等原因,少数民族村寨大部分建在半山腰,房屋一般每家每户紧密相连、人畜共居、人畜饮水困难。要重点做好“寨改、水改、电改、灶改、圈厕改”工作。
(七)应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的回收、流转政策。
农房用地大大高于城市,农民新房已建,老房还保存,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而对移居城市的农民而言,在农村的土地不能流转,对他们本身也是一种损失,对城镇化的推进不利。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宅基地的回收、流转政策,为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的推进提供土地资源。
总结和分析贵州的实践,我们认为:一是在贵州这样“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实施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只要方法得当,抓住问题的关键,是可以取得成效的。二是像贵州这样一个“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都能实现的目标,无论西部、中部还是东部地区,更有条件实现得更好。三是对于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民,一旦他们建设家园的热情被激发起来,其对村庄整治建设的推动作用将是巨大的,我们对此应有所准备,预先做好安排与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