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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保险利益的时效

2011-07-04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较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必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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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

  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签订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存在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赔偿。但货物运输保险例外,只要求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因为货物运输保险的利益方比较多,经济关系复杂,保险合同随货物运输保险提单转让而转让,保险标的不受被保险人所控制,所以货物运输保险在保险标的受损时存在保险利益就行。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较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必具有保险利益。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效力并不受影响,保险人仍要承担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例如,某甲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丈夫某乙投保死亡保险,并征得某乙的同意,后双方离婚,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这样,在某乙因保险事故死亡后,某甲作为受益人并不因已丧失妻子的身份而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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