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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胶州市某家用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的杜某因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给了杜某经济补偿,但杜某认为她在没有享受今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而单位认为解除合同之前未安排休假是杜某自己的责任,单位不会再支付额外的补偿。协商不成,杜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杜某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按照此规定,杜某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尚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可以折算成工资。杜某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年,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可享受5天。今年6月23日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杜某已在该单位工作了173天,未享受一天年假,而杜某在该单位时的日工资为160.05元。按照上述标准,她应得到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173÷365)×5]×160.05元×300%=960.3元(注:(173÷365)×5≈2.37天,0.37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所以只取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