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部门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目前,为有利于降低和控制金融风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只对金融类企业相继下发了6个关于金融行业准备金的扣除办法,对其计提的准备金进行具体明确。因此,上述李先生的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是属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市地税部门补充解释,对于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