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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折或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属于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行为人拾得存折后不归还遗失人并冒名支取存款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安乃营、安民召、安天刚均系河南省许昌县桂村乡的农民。2008年2月27日,三人一起到桂村乡邮政储蓄所取款,其中安天刚在储蓄所内拾得一个在封皮上记有密码的存折,存折上有四万元存款。三人合谋后,分别在许昌县的灵井镇等三个邮政储蓄所将四万元存款悉数取出后平分。案发后上述四万元存款已退还失主。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三被告人采取的诈骗方法为隐瞒真相。因为丢失的存折上有四万元存款是客观事实,故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三被告人在拾得存折后,又发现存折上记有密码,便密谋冒用存折主人的名义,将存款取出。故意对邮政储蓄所隐瞒了自己不是存折主人的这一事实,实际上是哄骗储蓄所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自愿将四万元存款交给三被告人,而这种“自愿”属于储蓄所上当受骗所致。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称,“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实际上属于同一类犯罪,只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又设立了一个新的罪名。本案中,安天刚、安乃营、安民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安乃营、安民召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安天刚因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