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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受时效控制吗?
一、案情:某技术监督局干部周某与陈某之妻王某有染,被陈某知悉,陈某多次劝周某断绝与王某的关系,从此既往不咎。周某不听,陈某便生杀人之念。陈某找到被告人齐某,要齐某帮助请杀手。齐某找到被告人叶某,并带叶某与陈某见面商谈。陈某表示可以出5万元让叶去杀掉周某,叶某欣然同意。尔后,陈某、齐某、叶某3位被告人多次谋划杀害周某的方法,并且由陈某出钱帮助叶某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和其他工具。一天,叶某携刀来到某市,购买了铁锤、尼龙绳等物,住进了某饭店。次日,齐某等以请周某吃饭而有求于他为名,将周某骗到森林公园附近,将周杀死。2007年7月2日,此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某、齐某、叶某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在讯问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三犯罪嫌疑人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该案于2007年9月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加上严打期间法院人手不够,便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黄某一人独任审判。由于是简易程序,法院没有向三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嫌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叶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叶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二、案情:钱某于2007年5月19日,到宋某开办的饭店用餐,吃完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2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宋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钱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宋某拒不交出。无奈,钱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钱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宋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钱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意就其目睹被告人宋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20天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宋某。1个月后,宋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宋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宋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提出查询宋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宋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钱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
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三、案情: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好朋友。一日,甲听说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花”。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致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死亡,一名保安人员重伤。抢得现金18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问题:
1.乙要求委托朱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朱某,男,无固定职业,3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朱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朱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朱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2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搅蛮缠;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3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2.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顾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顾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顾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顾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3.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丁委托雷某为自己辩护。雷某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丁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机关均未批准。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姜某为甲辩护。甲某认为自己死罪已定,拒绝别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影响很大,旁听群众很多,坚持为甲某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5.甲的律师姜某在被指定后,径直向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证人和被害人不予合作,拒绝提供有关情况。问:姜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顺利调查取证,姜某该采取哪些诉讼措施?
6.假如乙、丙均要求委托律师马某作自己的辩护人,司法机关能否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
四、案情:方甲与周丁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物品的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方甲体格较壮,周丁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丁之弟周戊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丁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方甲身上乱抡,方甲遂伤。经医院诊断,方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方甲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方甲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丁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乙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周丁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丁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审理之后,市法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丁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问题:
1.方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2.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方甲接受了周丁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方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5.周丁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6.方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戊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7.方甲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8.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9.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五、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4日对白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白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白某、张某抢劫案于2008年3月25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入白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白某的胁迫,由于害怕白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白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白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白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白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如白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六、案情: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情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收集到以下证据:A、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大军趁大顺熟睡之机,用铁锤猛击大顺头部致其死亡;B、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熟睡之机,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C、大军父亲说:听儿媳妇阿娇说,大军是自己不小心从楼上掉下来跌死的;D、邻居甲说:大军与阿娇的事人所共知,大顺父亲也知道。但他胆小怕事,怕当官的大军报复,所以不敢声张;E、法医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铁锤形状完全吻合;F、从大顺家提取到铁锤一把,上有血迹,血型与大顺的一致;G、大顺的尸体。
问题:
对以上证据进行种类和分类的划分。
七、案情:金某,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一辆班车撞翻,致车内辛某重伤、杨某轻伤,班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景某、孙某、齐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金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辛某、杨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辛某要求赔偿9万元,杨某要求赔偿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金某自己的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辛某、杨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一辆车,不提起了。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班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
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判处金某有期徒刑3年,对辛某要求的9万元、杨某要求的5万元和赔偿某单位班车的4万元,经调解无效,判决赔偿辛某6万元,赔偿杨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判决后,金某不服赔偿数额提出上诉,此时,事发时在班车上的景某因查出颅部有内伤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6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金某赔偿景某4万元,其余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执行中,发现金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撤销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久,辛某、杨某向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金某在外省有足够赔偿的财产,要求法院前往执行。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他们的请求。
问题:请指出本案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