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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甲公司和乙公司以及自然人孙某、于某经过协商,决定设立“金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金宇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甲公司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出资,乙公司以现金500万元出资,孙某以现金300万元出资,并且在公司章程中承诺所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到位。于某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金宇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金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
金宇公司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现金宇公司董事会发现,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过户给金宇公司,并且甲公司已经以自己的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甲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一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现在甲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向甲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
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乙公司将自己出资的500万元取回100万。孙某因为资金紧张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止,实际仅出资20万元。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金宇公司决定为于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红日服装加工厂”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金宇公司与大华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该汇票出票人为长江公司,承兑人为建设银行长安支行,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大华公司要求金宇公司提供担保,金宇公司即请银建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银建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长江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长安支行承兑时签注“同意承兑20万元”。后经了解长江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金宇公司,金宇公司能否成立?
2.甲公司就该块土地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3.乙公司和孙某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4.金宇公司董事会对红日加工厂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决议的效力,该决议的效力如何?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5.长江公司出具的汇票是否有效?在汇票转让中,建设银行长安支行、银建公司各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二、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为了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发行了公司内部职工股。2006年,公司决定让部分职工退股,并将其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返还。
在甲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中环公司组建普通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00万元;事后不久,当甲公司的股东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公司不得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组建合伙企业的决议无效;(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董事会向众星公司投资的决议是无效的,向众星公司投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一个月后,甲公司董事长王某的好朋友张宏要与高科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0万元,张宏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了抵押,但高科公司认为信用不足,要求张宏还要提供保证人,张宏找到王某请求帮忙,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只是召开董事会后,就以甲公司名义对上述合同的全额做了保证。甲公司的监事丁某得知了这些情况,认为王某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年利润25%的规定,于是在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王某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担保进行追究。结果,因为该次担保,造成甲公司重大损失。
现在,公司突遇金融海啸,出口业务基本冻结,公司生产经营处于瘫痪状态,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时,则公司解散。2008年9月,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公司内部现金急剧减少,大量到期负债无法按时偿还。公司内部对公司继续经营方略存在很大的分歧。同时在2008年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已经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于是,公司召开股东会商议解决该问题。在公司股东会上,现持有44%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只是一时陷于经营困境,故反对解散公司,但持有30%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强烈要求解散公司,另外持有26%表决权的股东对是否继续经营拿不定主意,因而陷入僵局。
问题:
1.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职工的股份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退回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第(1)(2)项方案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3.甲公司为张宏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
4.对甲公司因为担保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5.就公司解散议题,甲公司股东会因为达不成统一的意见,耽误了投资的良机。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这时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三、案情:国有企业万强商业大楼于2006年1月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万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当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6年3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4月,王某与其妻朱某协议离婚,朱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朱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6年5月,万强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2006年初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万强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6年3月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2006年1月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万强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万强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朱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万强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四、案情:甲公司、乙公司、丙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张某准备成立北京中复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
程记载,召开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而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中复公司成立后,在公司首次会议上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甲公司提议甲公司的财务经理韩某为监事候选人之一,该提议得到通过。董事会成员共有5人,其中陈某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7年刑满释放,董事长由乙公司总经理周某兼任。
公司成立后,吴某通过出资20万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他的出资载入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载明吴某出资占公司资本的4%.今年3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确定了各股东的增资数额,但该次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这次股东会决议由他人代替吴某签署。增加注册资本后,验资报告显示吴某占到公司资本总额的1.5%.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问题】
1.丙合伙企业能否向中复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2.中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中复公司成立后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中复公司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所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吴某对该增资决议不满,他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本题为2006年真题)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附-案例分析答题方法】
一、公司的设立案例
【要点提示】案例分析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尤其以设立时股东出资有瑕疵,当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作为考察难点。
【问题提示】
(一)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6、27、81条。
2、案例中的关键词
(1)【钱数额】
首先看是否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10万、500万)
(2)【比例】
再计算出资人应当满足的比例要求。(货币出资总额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30%;分期缴纳中,要求出资人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并不得低于3万;募集设立发起人达到35%.)
(3)【过户】
分析出资的程序是否合法。货币出资,需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但可以不问资金来源;动产出资,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不动产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公司出资要求都是以所有权出资,要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转移所有权,则股东没有合法出资;
(4)【劳务、信用】
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二)股东(发起人)出资瑕疵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要掌握的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8、31、20条第3款。
2、关键词
(1)【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该股东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2)【货币,不足】
出资不到位,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该股东对公司而言,要补缴差额(实质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评估不实】
评估不实,公司可能成立。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财产转让合同】
主要出现在出资人没有把非货币财产过户给公司的场合。视为出资人没有合法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股东可以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或者转让该财产,但该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5)【破产、注销】
公司一旦破产或者注销,需要重点考虑瑕疵出资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要点为: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案例
该考点非常综合,近年来考得比较宏观,对一些具体的数字不用记,理解掌握为主。
【问题提示】
(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2、16、44、104、122、125、149条等。
2、关键词
(1)【董事会、股东(大)会】
某些特殊事项的决议,对决议主体有特殊要求。如: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
(2)【第三人】
基于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决议,公司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3、【问题提示】
(1)上述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谁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免责条件)
(2)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股东诉讼)
(二)上述案例中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组成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
2、关键词
(1)【监事会】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2)【财务总监】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41、102条。
2、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3、特殊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4、股东不可通过诉讼方法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一)【要点提示】
公司法第72条需要熟记,谨防出现简答题形式。股东优先购买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是难点。
(二)【法律规则】《公司法》第72条。
(三)【问题提示】
1、上述案例中,股东甲退出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2、股东张某能否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妻?
3、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李某和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四、对股东、公司的司法救济案例
(一)【总结】股东的诉权内容汇总
《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享有诉权。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22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请求被公司拒绝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5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3条)
5、股东请求法院司法解散公司时。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
6、股东代表诉讼。此时,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第152条)
7、《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三)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股东。(第20条第1、2款)
2、董、监、高管。(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中介机构。(第208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还规定了中介机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虽然不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但是属于对债权人保护,提请一同掌握。)
2、公司
3、滥用权利的股东(第20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