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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二、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三、案情:2007年3月,甲市化工厂与乙市化学公司在丙市签定一份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4月至9月底之间分三批供应化工原材料60吨,货到付款;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5%的违约金。2007年4月,化工厂供应一批原材料20吨后即停止供货。虽然化学公司多次催要,但化工厂迟迟不供货。9月29日,化工厂决定将剩余40吨原材料一次供应给化学公司,并在装车前以传真通知化学公司接货。化学公司传真表示,因化工厂迟迟不供货,为保证正常生产,已高价从市场上购买原材料,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因此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化工厂传真表示,因为40吨化学原材料已由丁市的运输公司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就此问题,协商不成,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运输公司运输途中,在路过乙市一座桥时,因与乙市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致使化学原材料泄露至桥下的河中,致使河边的养殖专业户因河水污染而遭受损失。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化工厂与化学公司之间以传真形式签定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化工厂要求化学公司支付货款,其能否依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什么?
3.如果化学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责令化工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裁决解除合同并责令化工厂支付违约金,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9月29日化工厂将剩余40吨原材料一次性供应给化学公司后,化学公司被石化公司吞并,此时,石化公司能否依据原仲裁协议以化工厂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除与化工厂之间的合同?为什么?
5.如果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厂支付运费,对于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化工厂以化学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请求法院通知化学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是否应满足化工厂的请求?为什么?
6.如果在第5问的诉讼中,化工厂向法院提出,因运输公司的车与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原材料损失,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其原材料损失。该请求能否构成反诉?法院如何处理化工厂的这一请求?
7.如果养殖专业户欲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其可以谁为被告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在诉讼中,养殖专业户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
四、案情:2005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坤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定后,长城公司依约定交付半年的租金后,中坤开发公司将承租房屋交付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后不久,其大部分员工即感觉房屋内存在一种极其难闻的刺鼻味道,而且部分员工出现严重的头晕、呼吸道疾病,为此长城公司为其员工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交涉,新月物业公司进行了一定除异味处理,长城公司为此又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经过处理后不久,长城公司承租房屋内的异味仍然存在。长城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承租房屋内的空气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承租房屋内空气中的氨气与苯超标,不适合工作。
2005年5月,长城公司以中坤开发公司为被告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提供不合格房屋给自己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90万元。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新月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因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判决两者连带赔偿给长城公司造成的损失90万元。中坤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A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在征求新月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同上诉人。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以A市中级法院主审该案的甲法官可能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贿赂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由乙法官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裁定再审。省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审。A市中级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审该案件,在重审开庭前,中坤开发公司提交了其在纠纷发生后,在与长城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曾以传真形式达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争议的仲裁协议。A市中级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了长城公司的起诉。
请分析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并说明理由。
五、案情:2008年9月3日,张某(户口在甲市A区)在甲市B区的超市购买由欣欣食品公司(位于乙市C区)生产的密封豆制品。当晚,张某吃过该豆制品后不到1小时即出现明显的呕吐等不适现象,被家人送往医院,经过诊断确认为食物中毒。经过检查其胃内呕吐物以及剩余豆制品,发现存在相同的有毒成分。张某为治疗食物中毒花去住院费、治疗费等共计8000余元。张某治愈后,与欣欣食品公司交涉损害赔偿一事,而欣欣食品公司则认为该食物出现变质是因为与其多年存在合作关系的凯月仓储公司的不当存储导致食物变质。
请从管辖、当事人以及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等方面对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六、案情:2007年7月15日,华泰公司(位于甲市A区)与飞鸿公司(位于乙市B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华泰公司于7月底向飞鸿公司提供一套价值580万元的设备,并由华泰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飞鸿公司住所地,货到验收合格后10日内,飞鸿公司应当付清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物总额4%的违约金。华泰公司按时供货后,飞鸿公司于8月8日支付了400万元设备款,剩余设备款一直未支付。华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但是,华泰公司在催要设备款的过程中得知,飞鸿公司曾经向安欣公司(位于乙市C区)供应了一批不锈钢制品,安欣公司拖欠飞鸿公司货款150万元一直未付。
请根据本案所提供的信息为华泰公司提供一份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