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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及答案解析(4)

2010-07-24 

  76.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答案及解析】: CD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 ,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lnst Payment ,简称D / P )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 即tance ,简称D / A )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因此,D 项正确;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银行对货款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严格地限于代理人,为此,《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因此D 项正确,AB 项都不正确。

  77.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据前述两公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B.如甲国投资者、A公司和乙国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C.甲国投资者本人不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

  【答案及解析】: AB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缔结于韩国汉城,1988年4月12 日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四种政治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东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此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据此,A 项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于1965 年3 月18 日通过,1966 年10 月4 日生效,因在美国华盛顿通过,故也称为华盛顿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目的是成立一个“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作为世界银行的一个下属独立机构,为各缔约国和其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中心管辖的条件有三:(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3)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而D 项仅说明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故不正确。

  78.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

  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

  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

  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

  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

  【答案及解析】: ABD 本题考查考生对新法规的掌握。2004 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关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千规定》第2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故A不正确;第6 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辫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辫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辫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79.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B.律师潘某向多个法院的院长、庭长写信,承诺介绍案件将提供中介费

  C.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

  D.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

  【答案及解析】: BCD 本题也是考查考生对2004 年3 月20 日五届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掌握。根据常识即可判断A 项正确;B 项明显错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更不能向法院院长、庭长写信,承诺提供中介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54 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故C项错误;2002 年3 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第44 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因此D项错误。

  80.检察官徐某因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而被追诉。下列关于徐某纪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无论徐某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只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予开除

  B.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即应予开除

  C.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过失,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一定予以开除

  D.如果徐某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答案及解析】:ABCD 《检察官法》 第11 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第35 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殉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36 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35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 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因此,本题ABCD 项都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81. 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本民族的法律;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

  A.甲的观点1 、乙的观点1 和丙的观点2

  B.甲的观点2 、乙的观点2 和丙的观点1

  C.甲的观点1 、乙的观点1 和丙的观点1

  D.甲的观点2 、乙的观点2 和丙的观点2

  【答案及解析】: AD 司法考试已连续两年以这种出题形式来考查考生的法理和法制史知识。做这种类型的题目,考生最好使用排除法。比如本题中,丙的观点1 是明显错误的,因为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是原始社会规范,而不是法。有了这一正确的判断,即可轻易排除BC项。至于AD,甲、乙的观点均是正确的,故均入选。值得警惕的是,有部分考生受思维定式的影响,在用“排除法”确定了A 项正确以后,便不再考虑D项,考试中一定要细心,不可草率行事。

  82. 下列有关法与社会关系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深受伦理的影响;而宗教对于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确立“法律至上”观念奠定了基础

  B.“法的社会化”是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现象,表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

  C.凡属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法律调整;凡属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一定为道德所调整

  D.生命科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对法律具有积极影响

  【答案及解析】: ABD 本题考查考生的法理功底。BCD 三项很容易处理,本题难点在于A 项。乍一看,由于受我国文化传统的影响,考生很容易把A 项后半句中的“宗教”与“法律至上”规定对立开来,从而排除A 项、而司法考试最忌“想当然”。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上。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独立行使司法权,世俗政权则负责执行教会的命令,如给教徒开除教籍处分者,在法律上就成为放逐法外之人。中世纪教会司法权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对教会执事提起的民事诉讼、执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未获公正解决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辖。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同时,宗教宣扬的公正观念、诚实观念、容忍、爱心等对司法也有影响;宗教容忍观有利于减少诉讼。又知,国家首脑即位、法官公正执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首先进行宣誓。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宗教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有了以上知识,考生会毫不扰豫地确定A项的正确性。

  83.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答案及解析】: C 先来分析A 项,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本题事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甲剧团和乙剧院,演员曾某、潘某、廖某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是法律关系主体。故A 错误;至于B 项,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B 项错误;C 项是关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正确表述;D 项,在本事例中,法律权利主体与法律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因而D 项错误。

  84.某法院在审理一行政案件中认为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B.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应当适用国家法律进行审判

  C.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所在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答案及解析】: BCD 众所周知,我国不存在司法审查,故A 项错误。我国《宪法》第5 条,《 立法权》第78 、79 条规定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位阶制度,据此,B 项正确;《 立法法》第90 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可知CD 正确。

  85.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

  A.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

  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C.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答案及解析】: AC 《 宪法》 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故本题应该选AC.

  86.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答案 . BC A 项错误。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B 项正确,D 项错误。《大清新刑律》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 项正确。《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拙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 年5 月15 日颁行。

  87.某县政府以“振兴本县经济”为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征用农用地15公顷(包括基本农田5公顷),供该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对该批准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无权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但有权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C.县政府可以先将该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然后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县政府可以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在该规划范围内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答案及解析】: A 本题考点为《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该法第45 条第1 款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项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项的。”第21 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2 款、第3 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26 条第1 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第44 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拙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2 款、第3 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以上法条规定可知:本题惟有A项正确。

  88.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何者为正确?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

  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

  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AC 本题考点为《 环境保护法》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的承担。众所周知,我国对于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此A 正确;《 民诉意见》第74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根据该条第(3)项规定,可知C 正确;( (民诉证据规定》第2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

  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及解析】: C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本题所述情形下,C 项当选。

  9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及解析】: ABCD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1899 年和1907 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到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都提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1970 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重申“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规定“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规定“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拙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可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解决国际争端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本题中ABCD 四项中的说法均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相违背。另外,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甲、乙两国均应遵守战争法规则。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民通意见》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AD.

  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及解析】:AD 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民通意见》 第187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故本题选AD.

  9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案及解析】: BC 本题考点为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倾销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而倾梢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另一方面,非倾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梢。故正确选项为BC.

  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答案及解析】: BC 本题考点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负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 项,依第4 条第2 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钾;(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协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 )包装不当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 )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根据以上第(13 )项规定,C 应选;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故B 项应选。

  95.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

  【答案及解析】: AC 关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 条规定了三种争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惊解》对这三种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① 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② 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③ 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案件。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

  96.下列表述中何者为影响法官内部独立的行为?

  A.在公开场合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评论

  B.私自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告知其应如何判决

  C.向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咨询,探讨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D.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

  【答案及解析】:AB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 条对维护法官内部独立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根据该法条可判断A 、B 项所述情行属于影响法官内部独立的行为。

  (一)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请回答以下第97、98题。

  97.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答案及解析】。 ABD 本题考点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习呀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 均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脂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某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只要是予以保密没有使其进入社会公知领域,就应是商业秘密,而不必要求其已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故A 项正确,C 项不正确。另外,根据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可轻易判断BD 正确。

  98.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下列何种办法?

  A.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对李某按照其在甲社时的工资标准乘以侵权持续时间确定赔偿额,对乙社按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

  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

  【答案及解析】。 AB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故此A 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9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知B 正确。而CD 则无法律依据。

  (二)

  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请回答以下第99、100题。

  99.对于民工的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决定?

  A.告知民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责令公司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C.将案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D.对公司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答案及解析】 B 《 劳动法》第9 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矛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工作。“第85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91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施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以上法条,B 项正确,而CD 项错误。至于A 项,对于民工的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推读,而有义务作出处理,A 项显然错误。

  100.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

  A.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B.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C.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D.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

  【答案及解析】 AC A 项正确。公司在查不出是何人所为破坏和偷窃行为时让全体民工承担,显然是于法无据的无理要求。因此,对于公司发生的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应采取其他合法解决途径,所以C 项也是正确的说法。同理,BD 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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