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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前辅导——行政诉讼法律制度重点内容串讲(2)

2009-05-31 
本文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重点内容冲刺串讲。


  十五、举证责任十六、行政诉讼程序起诉期限: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直接起诉的,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十七、受理不予受理: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十八、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注意回避制度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十九、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十、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

  ①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二十一、诉讼的中止和终结二十二、对上诉的案件如何处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十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十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十五、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二十六、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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