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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内容解析(1)

2009-05-14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解析

  重点法条——第3条

  相关法条:第4条、条7条、第225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职责分工,体现了这样的两个法制原则: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先行使,这一原则体现了本法第7条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只不过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或者相互代替。

  2、 关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本法中有多处理引类似的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当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其享有对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第225条第1款规定,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第225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狱内服刑罪犯的刑事案件,同监狱部门行使侦查权。

  不要混淆:

  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的职权,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

  重点法条——第15条

  意思分解;

  1、 本行规定的是六种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既包括不构成或者不认为犯罪的情形,也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因种种法定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亲告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预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上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分别作如下不同的处理(注意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1) 在侦查阶段发现和出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机关好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 当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时,发现和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游起诉的决定(表明该案件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检察机关)。同时,请注意本法第142条第2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刑诉规则》)第286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3)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发现或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该法院作出宣告无罪的决定(如上述第一种情形、第五种情形中被告人被确认无罪时)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决定。

  重点法条——第9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属民族有权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注意若干上述基本原则的贯彻,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公检法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人员,这里注意的问题一是要求的是公检法机关而非仅仅审判机关,二?quot;应当"而非仅仅"可以",即为他们翻译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2、 保障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不仅令在于司法机关为其提供翻译,而且还有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进行审讯,用法以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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