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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师讲义之十二

2009-06-14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含义: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

  (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

  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民法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如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区别只能是相对的,典型的如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会构成侵权责任,而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会又构成违约责任。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

  (1)一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实践做法: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三)法律责任的归结

  1.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2.归责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事由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②法律责任要依法定程序追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

  ①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③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公平对待;

  ④要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⑤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即追究法律责任要从效益角度出发,分析成本与所得,努力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4)合理原则。即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责任的承担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

  (四)法律责任的免责

  1.所谓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当出现法定条件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5)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主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和全部法律责任。

  (6)补救免责,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责任。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依其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

  (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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