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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归纳(共140个)(4)

2009-05-10 
本文是司法考试三卷公司法考点总结,基本概念均在其中,方便您总结记忆。


  117、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⑴ 会议的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8、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禁止交易期)

  119、股东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20、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帮助中小股东)

  121、董事会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12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23、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免责条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24、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借款禁止和报酬披露义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25、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市公司

  126、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7、 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是监督机关外部部监督;监事会内部监督)

  128、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129、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0、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131、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点睛之笔】:股份发行的原则总结为:“二公”、“二同”。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13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133、股份转让的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34、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5、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点睛之笔】:首先,是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不包含其他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其次,此种限制的原因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的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6、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37、③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职工持股计划)

  ④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38、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139、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140、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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