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司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
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内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
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
8、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9、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
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
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
16、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无需登记就生效。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18、公司资本涵义:(1)注册资本(2)发行资本(仅存于股份公司)(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
19、公司资本三原则:
(1)(非严格)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非经法定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任意改变。
20、公司债券的种类 债券是借贷合同的格式化
21、债券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或有限公司
22、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3、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
2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2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一年两次财务会计报告)
2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7、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8、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实缴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9、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0、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1、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3、公司财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强化财会独立性,完善外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
34、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35、公司合并程序:
(1)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6、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37、公司分立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9、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0、F18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42、清算组的组成:公司依照前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