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方式的含义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每一项进出口交易活动都是通过一定的贸易方式来进行的。所谓贸易方式,亦称货物的贸易性质,即买卖双方将商品所有权转让所采用的方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贸易方式是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海关设定的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有92种。
二、贸易方式分类
(一)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1.一般贸易 简称: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提供的机器设备;
(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6)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7)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
(8)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
(9)经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
(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13)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委托进口5000元以下的小工具;
(14)一般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海关监管部门按“一般贸易”管理的。
(15)货样广告品A货样广告品A是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16)承包工程进口承包工程进口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经营权的公司为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同等对外合作项目的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运回国内,包括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简称:无偿援助。
援助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包括: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用自愿捐款或基金向我国无偿提供的经济技术合作中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多、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或合作项目(指第三国通过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向我国提供的援助)项下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其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利用其捐款购进的货物;我国对外无偿援助和捐赠的物资。
3.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简称:捐赠物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是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包括归侨、侨眷接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亲友赠送的小型生产工具。
4.补偿贸易 简称: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包括外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工模具等),我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给对方,进行间接补偿的方式。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简称: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只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方式,或者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外方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原辅料),我国工厂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加工产品的进口原辅料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商品的出口值与客户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这种贸易所进口的原辅料不动用外汇,也不对开信用证。
6.进料加工贸易
(1)进料对口(对口合同) 简称:进料对口。进料对口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2)进料非对口(非对口合同) 简称:进料非对口。
进料非对口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方式。
(3)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 简称:三资进料加工。指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统称料件)及加工出口的产品。
7.寄售、代销贸易 简称:寄售代销。散件、零部件、元器
寄售代销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方式。
8.边境小额贸易 简称: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货物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种类的贸易形式。不包括边民互市贸易。
9.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简称: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对外承包出口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10.租赁贸易 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定国际租赁合同,上的贸易方式。其租赁期在一年及一年以
1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 简称:合资合作设备。
合资合作设备是指合资、合作企业以投资(包括中方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或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物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但不包括不扣减投资总额的加工贸易设备。
(2)外商投资进口设备、物品 简称:外商设备物品。
外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加工贸易设备。
12.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简称:境外设备进区。但不包括不扣减投资总额的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是指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加工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工
模具、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13.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简称:加工贸易设备。加工贸易设备是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进口设备(含设备附带的物品),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对方免费提供的或不作价的设备等(不扣减投资总额)。
14.出料加工贸易 简称:出料加工。出料加工是指我境内企业将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出口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
15.易货贸易 简称:易货贸易。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本贸易方式包括与原苏联、东欧等26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易货贸易,不包括以易货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
16.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和从保税仓库直接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以及从出口监管仓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仓储、转口的货物。
17.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不包括从境外存入非保税区和从非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18.出口加工区仓储货物 简称:区内仓储货物出口加工区仓储货物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供区内企业加工的仓储货物。
19.其他
其他贸易是指除具体列名的贸易方式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包括:
(1)旅游者50000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定货 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旅游者50000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
(2)本国籍运输工具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 简称:国轮油物料国轮油物料是指本国籍专营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 简称:常驻机构公用。常驻机构公用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及其他外国常驻机构进口供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
(4)无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简称:货样广告品B。货样广告品B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及外国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样广告品,包括寄售代销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晶,但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5)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简称:其他进口免费。其他进口免费是指除已列名的礼品、无偿受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归入列名贸易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其他免费提
供进口货物。如: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经贸活动中, 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6)对台小额贸易 简称:对台小额。
对台小额是指边境小额贸易中的经授权机关批准的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国企业成交使用100吨以下的台湾船只运进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的贸易方式。
(7)我驻外机构境外购买运回国的办公用品 简称:驻外机构购进。驻外机构购进是指我国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运回国内的公务用品(包括运输工具)。
(8)进口溢卸、误卸货物 简称:处理溢误货物。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不包括按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所多装的货物。进口误卸货物,指将本应运往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但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