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特征、形式和企业类型
(4)台账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第一,关于企业的分类管埋。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定A、B、C、D四类管理措施。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A类企业管理的,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并且符合“在半年内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收事情,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签订进口海关必检商品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等7条标准的企业。
适用B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适用C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批文,经海关认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及有其他信誉不良记录的企业。
适用D类企业管理的,是指有走私违法行为以及2年内逃税5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二,关于商品的分类管理。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参见本节合同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商品”。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主要有: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短纤维,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食糖,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天然橡胶,羊毛,冻鸡等。其他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人进出口报关阶段。
6.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帐的合同还须变更台帐。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的数量。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和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行为。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串换料件之间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许可证件管理等规定的条件。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的保税进口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货物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1)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下: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来源考试大网。
关于进出冂税收征管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三)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进出口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人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企业遗失“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海关规定的相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
(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按规定企业应当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在遗失报关单的情况下,可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无需申领登记手册的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合同的报核。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报核的出口报关单应当是注明备案编号的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
(4)撤销合同报核。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5)有违规走私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海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不予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企业的报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核销完毕,情况特殊,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经核销情况正常的,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的,开设台账的,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应当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