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及类似品(品目90.17);
(二)火器手杖、刀剑手杖、灌铅手杖及类似品(第九十三章);
(三)第九十五章的货品(例如,玩具雨伞、玩具阳伞)。
二、品目66.03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或者任何材料制的罩套、流苏、鞭梢、伞套及类似品。此类货品即使与品目66.01或66.02的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只要未装配在一起,则不应视为上述品目所列物品的组成零件,而应分别归入各有关品目。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人发制滤布(品目59.11);
(二)花边、刺绣品或其他纺织物制成的花卉图案(第十一类);
(三)鞋靴(第六十四章);
(四)帽类及发网(第六十五章);
(五)玩具、运动用品或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六)羽毛掸帚、粉扑及人发制的筛子(第九十六章)。
二、品目67.01不包括:
(一)羽毛或羽绒仅在其中作为填充料的物品(例如品目94.04的寝具);
(二)羽毛或羽绒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衣服或衣着附件;
(三)品目67.02的人造花、叶及其部分品,以及它们的制成品。
三、品目67.02不包括:
(一)玻璃制品(第七十章);
(二)用陶器、石料、金属、木料或其他材料经模铸、锻造、雕刻、冲压或用其他方法整件制成形的人造花、叶或果实;用捆扎、胶粘及类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将部分品组合而成的上述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