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易损材料(例如,纸、塑料薄膜)制的无外绱鞋底的一次性脚套或鞋套,这些制品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未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装或绱在鞋面上的纺织材料制鞋靴(第十一类);
(三)品目63.09的旧鞋靴;
(四)石棉制品(品目68.12);
(五)矫形鞋靴或其他矫形器具及其零件(品目90.21);
(六)玩具鞋及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护胫或类似的运动防护服装(第九十五章)。
二、品目64.06所称“零件”,不包括鞋钉、护鞋铁掌、鞋眼、鞋钩、鞋扣、编带、鞋带、绒球或其他装饰物(应分别归入相应品目)及品目96.06的钮扣或其他货品。
三、本章所称:
(一)“橡胶”及“塑料”,包括肉眼可辨其外表有一层橡胶或塑料的机织物或其他纺织产品,但颜色的变化不予考虑,以及
(二)“皮革”,是指品目41.07及41.12至41.14的货品。
四、除本章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鞋面的材料应以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为准,计算表面面积可不考虑附件及加固件,例如,护踝、裹边、饰物、扣子、拉襻、鞋眼或类似附属件;
(二)外底的主要材料应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那种材料为准,计算接触面时可不考虑鞋底钉、铁掌或类似附属件。
【子目注释】
子目6402.12、6402.19、6403.12、6403.19及6404.11所称“运动鞋靴”,仅适用于:
(一)带有或可装鞋底钉、止滑柱、夹钳、马蹄掌或类似品的体育专用鞋靴。
(二)滑冰靴,滑雪靴及越野滑雪用鞋靴、滑雪板靴、角力靴、拳击靴及赛车鞋。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帽类;
(二)石棉制帽类(品目68.12);
(三)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其他玩具帽或狂欢节用品。
二、品目65.02不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仅将条带缝成螺旋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