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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1)

2008-11-12 
报关员资格考试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品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品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品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品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品目25.24的石棉、品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品目30.05或30.06的物品;品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品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品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品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品目68.05)以及品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及打字机色带);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品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品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品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品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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