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58.04的钩编花边;
(二)品目58.07的针织或钩编的标签、徽章及类似品;
(三)第五十九章的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针织物及钩编织物。但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起绒针织物及起绒钩编织物仍归入品目60.01。
二、本章还包括用金属线制的用于衣着、装饰或类似用途的织物。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针织物”,包括由纺织纱线用链式针法构成的缝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制成的针织品或钩编织品。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2.12的货品;
(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品目90.21)。
三、品目61.03及 61.04所称:
(一)“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完全相同织物制成的2件套或3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应由4片或4片以上面料组成;也可附带1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1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完全相同,其款式、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但套装的各件可以有不同织物的滚边(缝入夹缝中的成条织物)。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进口或出口(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1条长裤,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应是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常礼服,由1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1条条纹长裤组成;
2.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品目61.07、61.08或61.09的物品除外):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套衫及背心除外,因为套衫可在2件套服装中作为内衣,背心也可作为内衣;以及1件或2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品目61.12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品目61.05及61.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或其织物至少在10厘米×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服装。品目61.05不包括无袖服装。
五、品目61.09不包括带有束带、罗纹腰带或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
六、对于品目61.11: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品目61.11,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1.11。
七、品目61.12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或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2件或3件构成1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1件用1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1件背心;以及1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1条马裤或1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1件类似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类似连身服和1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八、既可归入品目61.13,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1.11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1.13。
九、本章的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品目。
十、本章物品可用金属线制成。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除絮胎以外任何纺织物的制成品,但不适用于针织品或钩编织品(品目62.12的除外)。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二)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品目90.21)。
三、品目62.03及62.04所称:
(一)“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完全相同织物制成的2件套或3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应由4片或4片以上面料组成;也可附带1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1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完全相同,其款式、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但套装的各件可以有不同织物的滚边(缝入夹缝中的成条织物)。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进口或出口(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1条长裤,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应是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常礼服,由1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1条条纹长裤组成;
2.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品目62.07或62.08的物品除外);
1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背心除外,因为背心可作为内衣;以及1件或2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品目62.11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对于品目62.09: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品目62.09,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2.09;
五、既可归入品目62.10,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2.09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2.10。
六、品目62.11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和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2件或3件构成1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1件用1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1件背心;以及1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1条马裤或1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1件类似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类似连身服和1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七、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及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应作为手帕归类(品目62.13)。任何一边超过60厘米的手帕,应归入品目62.14。
八、本章的服装,凡门襟为左压右的,应视为男式;右压左的,应视为女式。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式样已明显为男式或女式的服装。无法区别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服装,应按女式服装归入有关品目。
九、本章物品可用金属线制成。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注释】
一、第一分章仅适用于各种纺织物制成的物品。
二、第一分章不包括:
(一)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的货品;
(二)品目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品目63.09仅适用于下列货品:
(一)纺织材料制品:
1.衣着和衣着附件及其零件;
2.毯子及旅行毯;
3.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4.装饰用织物制品,但品目57.01至57.05的地毯及品目58.05的装饰毯除外。
(二)用石棉以外其他任何材料制成的鞋帽类。
上述物品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能归入本品目:
1.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
2.必须以散装、捆装、袋装或类似的大包装形式进口或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