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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3)

2008-11-12 
报关员资格考试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注释】
  本协调制度所称:
  一、“羊毛”,是指绵羊或羔羊身上长的天然纤维;
  二、“动物细毛”,是指下列动物的毛: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包括单峰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包括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
  三、“动物粗毛”,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但不包括制刷用鬃、毛(品目05.02)以及马毛(品目05.11)。
  第五十二章 棉 花
  【子目注释】
  子目5209.42及5211.42所称“粗斜纹布(劳动布)”,是指用不同颜色的纱线织成的三线或四线斜纹织物,包括破斜纹组织的织物,这种织物以经纱为面,经纱染成一种相同的颜色,纬纱未漂白或经漂白、染成灰色或比经纱稍浅的颜色。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得,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得到的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而制得的聚乙烯醇);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品目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注释】
  品目55.01和55.02仅适用于每根与丝束长度相等的平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前述丝束应同时符合下列规格:
  一、丝束长度超过2米;
  二、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
  四、合成纤维长丝丝束,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1倍;
  五、丝束总细度大于20000分特。
  丝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归入品目55.03或55.04。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各种物质或制剂(例如,第三十三章的香水或化妆品、品目34.01的肥皂或洗涤剂、品目34.05的光洁剂及类似制剂、品目38.09的织物柔软剂)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或无纺织物,其中的纺织材料仅作为承载介质;
  (二)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
  (三)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砂布及类似品(品目68.05);
  (四)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粘聚或复制云母(品目68.14);
  (五)以毡呢或无纺织物为底的金属箔(第十五类)。
  二、所称“毡呢”,包括针刺机制毡呢以及纤维本身通过缝编工序增强了抱合力的纺织纤维网状织物。
  三、品目56.02及56.03分别包括用各种性质(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呢及无纺织物。
  品目56.03还包括用塑料或橡胶作粘合材料的无纺织物。
  但品目56.02及56.03不包括:
  (一)用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50%及以下的毡呢或者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之内的毡呢(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
  (二)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之内的无纺织物,以及用肉眼可辨别出两面都用塑料或橡胶涂布、包覆的无纺织物,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
  (三)与毡呢或无纺织物混制的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板、片或扁条,纺织材料仅在其中起增强作用(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
  四、品目56.04不包括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纱线或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运用本条规定,可不考虑浸渍、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注释】
  一、本章所称“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是指使用时以纺织材料作面的铺地制品,也包括具有纺织材料铺地制品特征但作其他用途的物品。
  二、本章不包括铺地制品衬垫。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注释】
  一、本章不适用于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纺织物或第五十九章的其他货品。
  二、品目58.01也包括因未将浮纱割断而使表面无竖绒的纬起绒织物。
  三、品目58.03所称“纱罗”,是指经线全部或部分由地经纱和绞经纱构成的织物,其中绞经纱绕地经纱半圈、一圈或几圈而形成圈状,纬纱从圈中穿过。
  四、品目58.04不适用于品目56.08的线、绳、索结制的网状织物。
  五、品目58.06所称“狭幅机织物”,是指:
  (一)幅宽不超过30厘米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织成或从宽幅料剪成,但两侧必须有织成的、胶粘的或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布边;
  (二)压平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圆筒机织物;
  (三)折边的斜裁滚条布,其未折边时的宽度不超过30厘米。
  流苏状的狭幅机织物归入品目58.08。
  六、品目58.10所称“刺绣品”,除了一般纺织材料绣线绣制的刺绣品外,还包括在可见底布上用金属线或玻璃线刺绣的刺绣品,也包括用珠片、饰珠、纺织材料或其他材料制的装饰用花纹图案所缝绣的贴花织物。但不包括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品目58.05)。
  七、除品目58.09的产品外,本章还包括金属线制的用于衣着、装饰及类似用途的物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纺织物”,仅适用于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品目58.03及58.06的机织物、品目58.08的成匹编带和装饰带及品目60.02至60.06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二、品目59.03适用于:
  (一)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以及塑料的性质如何(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但下列各项除外:
  1.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但由于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
  2.温度在15℃至30℃时,用手工将其绕于直径7毫米的圆柱体上会发生断裂的产品(通常归入第三十九章);
  3.纺织物完全嵌入塑料内或在其两面均用塑料完全包覆或涂布,而这种包覆或涂布用肉眼是能够辨别出的产品(但由于包覆或涂布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九章);
  4.用塑料部分涂布或包覆并由此而形成图案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
  5.与纺织物混制而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泡沫塑料板、片或带(第三十九章);
  6.品目58.11的纺织品。
  (二)由品目56.04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织物。
  三、品目59.05所称“糊墙织物”,是指以纺织材料做面,固定在一衬背上或在背面进行处理(浸渍或涂布以便于裱糊),适于装饰墙壁或天花板,且宽度不小于45厘米的成卷产品。
  但本品目不适用于以纺织纤维屑或粉末直接粘于纸上(品目48.14)或布底上(通常归入品目59.07)的糊墙物品。
  四、品目59.06所称“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是指:
  (一)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0克;
  2.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0克,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50%以上;
  (二)由品目56.04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织物;
  (三)平行纺织纱线经橡胶粘合的织物,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
  但本品目不包括与纺织物混制而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海绵橡胶板、片或带(第四十章),也不包括品目58.11的纺织品。
  五、品目59.07不适用于:
  (一)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但由于浸渍、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
  (二)绘有图画的织物(作为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品的已绘制的画布除外);
  (三)用短绒、粉末、软木粉或类似品部分覆面并由此而形成图案的织物,但仿绒织物仍归入本品目;
  (四)以淀粉或类似物质为基本成分的普通浆料上浆整理的织物;
  (五)以纺织物为底的木饰面板(品目44.08);
  (六)以纺织物为底的砂布及类似品(品目68.05);
  (七)以纺织物为底的粘聚或复制云母片(品目68.14);
  (八)以纺织物为底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六、品目59.10不适用于:
  (一)厚度小于3毫米的纺织材料制传动带或输送带;
  (二)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制成的或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或绳制成的传动带及运输带(品目40.10)。
  七、品目59.11适用于下列不能归入第十一类其他品目的货品:
  (一)下列成匹的、裁成一定长度或仅裁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纺织产品(具有品目59.08至59.10所列产品特征的产品除外):
  1.用橡胶、皮革或其他材料涂布、包覆或层压的作针布用的纺织物、毡呢及毡呢衬里机织物,以及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类似织物,包括用橡胶浸渍的用于包覆纺缍(织轴)的狭幅丝绒织物;
  2.筛布;
  3.用于榨油机器或类似机器的纺织材料制或人发制滤布;
  4.用多股经纱或纬纱平织而成的纺织物,不论是否毡化、浸渍或涂布,通常用于机械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
  5.专门技术用途的增强纺织物;
  6.工业上作填塞或润滑材料的线绳、编带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涂布、浸渍或用金属加强。
  (二)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制品(品目59.08至59.10的货品除外),例如,造纸机器或类似机器(如制浆机或制石棉水泥的机器)用的环状或装有联接装置的纺织物或毡呢、密封垫、垫圈、抛光盘及其他机器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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