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 品质
1、 商品的品质是报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归类的基本依据,一般由品名和质量两部分构成。
2、 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一定条件下要求修理、减低价款或交付替代货物,直至拒收货物和解除合同。
(一) 品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称,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二) 质量
1、 质量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文字说明表示、样品表示。
(1) 用文字说明表示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又称为“凭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其主要的方式有:
A、 凭规格买卖: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用文字规定产品的规格(Specification),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等。
B、 凭等级买卖:等级和标准是规格的固定化。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的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照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
C、 凭标准买卖:等级和标准是规格的固定化。标准(Standard)是经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工商业团体、工会等制定和公布的某类商品的规格。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种。(详情请看P325)
D、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多用于牌号或商标与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密切 联系,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且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
E、 凭产地名称买卖:多用于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技术影响较大的农副土特产品,采用这种品质规定方式,卖方应当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质量的产品。
F、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多用于机械、电器、仪表等结构复杂、型号繁多的工业制成品买卖。
另,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还有一种常见的标准为:F.A.Q.(FAIR AVERAGE QUALITY 良好平均品质),我国出口的某些农产品使用F.A.Q.,一般指“大路货”。此外还有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TYH,上好可销品质)标准,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要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即可。一般仅仅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
(2) 用样品表示
A、 样品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以样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质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为凭样品买卖,该样品称为“标准样品”
B、 贸易实践中有时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而寄送样品供对方参考,即“参考样品”,这种样品不能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
C、 按照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和对等样品中(COUNTER SAMPLE)。
D、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作为最后交货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为对等样品,或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
E、 凭样品买卖时,寄送样品的一方应当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P326)
F、 除了凭文字说明买卖和凭样品买卖,少数货物还采用看货买卖的方式。这种方式 多用于寄售、拍卖或展卖业务中,主要针对珠宝首饰、工艺品等特殊商品。
2、 质量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机动幅度条款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指为了避免质量条款的规定过于严格造成卖方交货困难,在合同中确定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P327)
(2)品质公差
被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差异为品质公差。质量公差为国际同行业公认,无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同翻过来中对特定指标并没有公认的公差,或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公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