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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精华一(2)

2008-11-11 
报关员资格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精华。

    二、   数量
  (一)  数量的计算方法和度量衡制度
  1、 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采用的数量计算方法有:重量(weight )、个数(number)、面积(area)、长度(length)、容积(capacity)、体积(volume)及成分百分率等。

        2、 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 ,进出口交易中常用的度量衡有: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等。
  3、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 我国出口商品除合同规定采用其他单位制外,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我国一般不进口以非法定计量单位作为质量指标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应经有关标准计量机构批准。
  (二)重量
  2、  重量的计量方法(P328一定得看)
  3、  数量机动幅度
  (1)    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相对于合同数量有一定百分比的增减。具体的伸缩量的大多明确由卖方确定,在收买方负责装运时,可由买方决定或承运人确定。例:shipment quantity 3% more or less allowed.
  (2)    少数场合合同中也可以采用约量方式,即在合同规定的数量前加“约”字。(“约”字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双方应事先约定或在合同一般条款中约定对“约”的理解)。
  (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信用证中的“约”量条款,数量变动幅度不超过10%。
  (三)数量条款的意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货。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买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是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并且买方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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