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一、进出口货物放行的定义
(一)进出口货物放行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放行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完纳税费等手续后,将可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到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至运输工具并运离关境。
(二)“海关放行章”的签盖
对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员据实向海关申报并按时如数缴纳税费,海关在决定放行进出口货物后,需在有关报关单据上,如报关单、提货单(进口)或装货单(出口),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此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运出口货物运离关境。对于海关监管货物来说,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也是海关核销的依据。
二、进出口货物放行的规定
放行意味着进出口货物可解除海关现场监管,尤其是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即结关,海关在口岸放行是对整个监管程序进行复核的重要环节,复核内容有:
1.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各项签章是否完整、有效。
2.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有无遗漏。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记录和批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范。
4.应税、应费进出口货物缴纳税费的情况。
5.属于担保放行或缓税处理的进出口货物的手续的合法性。
6.有关监管货物的登记、备案记录是否完整正确。
7.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
三、进出口货物放行的手续
(一)签印放行
对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费用后,海关在货物的进出口货运单据(如进口提单或运单、出口装货单)或特制的放行条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启运出境。
(二)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
《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是证明某项货物经海关监管合法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文件。海关一般在办完放行手续后签发。
海关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主要是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办理有关业务。因此,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海关才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
1.报关员或货物所有人提出要求的。
2.某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是经海关监管验放的、合法的进(出)口货物,且需要证明的。
四、出口货物的退关
出口货物退关是指已申报出口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因故未能装入出境运输工具,出口申报人申请办理退运出海关监管区而不再出口的行为。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原因,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征出口税的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征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其中对全部未出口,海关审批后,按退关处理,重新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部分货物未出口,海关对原申报出口的货物作全部退关处理,然后再对实际出口的货物办理重新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