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并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或样品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有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小知识-—1
海关查验货物的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类:
(1) 从运用技术的角度来分类,应包括利用人体感官和利用仪器、设备、工具等来实施查验。
(2) 从被查货物开拆包装的程度来分类,包括不开拆包装的查验 (仅对外形进行查验,包括查看包装状况、核对唛头、清点件数等)、开拆包装至内包装的查验和开拆包装至货物的查验。
(3) 从被查货物的数量来分类,包括查验全部货物,查验部分货物和查验最小计数单位的货物等。
小知识-—2
径行查验的含义
“径行查验”是指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或指令第三者(如货物仓储保管人员等)开拆货物进行查验;“复验”是指海关对已经查验过的货物再次进行查验。“径行查验”和“复验”均为查验中特殊的处理方式,海关作出“径行查验”和“复验”的决定均有规定的批准权限。“复验”时收发货人仍应到场,“径行查验”前,海关将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见证人到场,并在查验记录上由双方签字。
(四)缴清税款或担保下获得放行(放行即结关或放行未结关)
对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由于放行时其海关手续均已办妥,应缴税款也已缴纳,因此通关手续已全部办结,放行即等于结关;但对于担保放行货物、保税货物、海关给予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和暂准(时)进出口货物,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货物被收发货人提取或装运,并未办结海关手续,因而仍需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因此,进出口货物在经海关放行后就会有两种不同的情况——放行即结关或者放行未结关。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出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 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 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五) 海关监管货物禁止擅自处置
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过程中,有关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的状态之下,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损毁。
(六) 超期未报,由海关变卖处理
《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