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概述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含义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指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在境内自行处置,出口货物运离关境可以自由流通的海关通关制度。
(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适用
适用于不能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实际进、出口。下列货物适用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
1.以一般贸易方式成交进出口的货物,即单纯进出口的货物;
2.以易货、补偿、寄售等方式成交进出口的货物;
3.以加工、储存、使用为目的临时进出口,因故或因需转为实际进出口的货物;
4.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如进口捐赠物资、超过限额的经贸往来赠送品、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提供的机器设备、加工贸易以产顶进的产品等。
(四)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基本手续
通常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四个基本环节组成。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规则
(一)申报前查看货物、提取样品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同意,可在向海关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验的货物,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提取货样。
(二)真实、完整和准确地申报,交验相关单证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真实、完整和准确地申报,交验进出口商业单据(例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各种进出境管理机关签发的管制批准文件(例如: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等)等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关于申报的期限和申报的方式的规定
1.申报期限的规定
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2.申报方式的规定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种形式均为法定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海关要求,收发货人应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和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因此,无论是何种申报,对收发货人来说,都必须承担因申报数据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